
1、法人被强制执行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抽逃出资的;
2、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
3、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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