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外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3、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4、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5、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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