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起诉小三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的,也即两个法律规定的婚姻的重婚;
2、与原配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姻;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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