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只能有一个,且不得与其他企业注册名称相同;
2、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且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3、其他规定。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二)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四)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引用法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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