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生育离婚纠纷判决如下
1、若一方以不能生育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先进行调解。
2、经调解无效后,法院可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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