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交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条(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
引用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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