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外国人登记结婚需要的证件有
1、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外国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3、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等。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引用法规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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