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财产继承权表示的,放弃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天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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