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婚姻登记的条件有
1、在我国结婚的,适用民法典。
2、结婚双方无配偶。
3、已达法定婚龄。
4、双方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引用法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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