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据收养人被送养人身份可分为,无血缘的收养关系和有血缘关系的收养;
2、根据收养双方的国籍不同可分为,国内收养关系、国际收养关系;
3、其他种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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