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女抚养权可通过协商途径变更,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如存在抚养孩子一方有疾病、伤残、虐待子女情况的,或十周岁以上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有条件抚养等情况的,法院予以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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