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尚未收到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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