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2、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控股股东可以独立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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