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庭前调解可以不去,如果有正当原因不方便参加,需要事先征得法院的同意,也可以在与法院沟通后,另行确定调解时间。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近亲属,携带授权委托手续代为参加庭前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根据第一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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