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离婚的程序
1、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离婚上诉状。
2、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条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八条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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