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只要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也需共同偿还。根据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三个标准
第一,共债共签,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在相关协议比如借条上签字了,应属于共同债务;
第二,对于用于夫妻日常生活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用于夫妻日常生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引用法规
《婚姻法》 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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