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项目,应当根据相应专栏的记录填列。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引用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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