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离婚协议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起草,也可以委托律师起草,但最终都需要当事人亲笔签名。自行起草离婚协议时,应当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金额等问题作出约定。财产较多的,应当详细列明主要财产的名称、性质、所在地、由谁占有等,并对其归属作出约定。如果涉及房产或者车辆等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财产,还应当对登记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作出约定。子女抚养方面应当对抚养费的金额,探视时间、地点等进行约定。
协议签订后,应当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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