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第四百三十八条,出质人享有余额返还请求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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