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重婚;
2、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早于二十二周岁,或女早于二十周岁;
3、方为直系血亲或旁系三代血亲;
4、双婚姻无效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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