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包括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的连带责任以及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因过失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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