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法第七十九条,发起人负有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义务;
2、第八十三条,发起人、认股人对公司负有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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