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的离婚判决书在我国是有效的。
法律上规定,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
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若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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