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人事局审核批准;
3、开具调令和调动登记表;
4、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公安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5、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6、申报户口证明信;
7、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引用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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