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会表决方式有轻微瑕疵,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宣告撤销该决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 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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