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买拥有的个人财产、个人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赠与或者遗嘱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以及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等。这些财产都是应当归于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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