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股权质押;
2、债务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到期债务的,可以解除股权质押;
3、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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