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民事赔偿责任。适用于发起人过失,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的情形;
2、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以及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负连带责任;
3、其他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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