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3、第三十三条,股东享有查阅、复制权;
4、第三十四条,股东享有分红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其他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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