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号牌辨认不清的或丢失一面号牌的应将原号牌交回;
4.机动车标准照片。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引用法规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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