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关系中,可以通过搜集下列证据来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1、报警记录,警方对家庭暴力制作的笔录;
2、证人证言,小区的保安,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等出具的书面证言;
3、妇联、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工作单位或组织开展的调查或调解工作出具书面证据;
4、医院的鉴定证明等等。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引用法规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条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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