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清算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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