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户口办理流程是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等人员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若为弃婴的,可由收养人等人员或组织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引用法规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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