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担;
2、企业分立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企业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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