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
2、由企业占有、使用,但不属于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3、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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