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以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2、禁止家庭暴力;
3、禁止重婚、与他人同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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