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股东纠纷,可以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是确认股东资格的纠纷、股权转让等纠纷的,可以去公司住所地的法院报案;如果是股权继承纠纷的,那么可以去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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