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2、公司不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3、公司存在法定情形时,股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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