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盖章;
2、第七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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