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发起人承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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