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权转让协议;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获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转让方返还其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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