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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