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虚假出资,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财产的;
2、抽逃出资,一般发生于公司成立之后;
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其他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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