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养弃婴后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应当向住所地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2、要求收养子女的申请书(主要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本人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明,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4、收养人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的证明;
5、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状况证明;
6、捡拾弃婴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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