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2、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依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引用法规
《刑法》 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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