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纠纷是指在因股权产生的纠纷,包括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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