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挂靠形式从事经营运输活动的机动车,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2、肇事车辆的车主与使用者不是一个人,且车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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