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已作出关于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2、未作出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交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引用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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