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规定股东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2、赋予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1%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的权利;
3、其他保护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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