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决定或处罚决定;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其他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引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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